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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8-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及《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相关税收规定,现明确自201811日起,基金管理人运营旗下资管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公告并提示如下:

 

1、            201811日(含)起,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存续及新增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适用法规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税,相应税费需由各产品资产承担。

 

2、            各产品资产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征收方法,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特别提示:

1、前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对产品收益水平有所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2、如后续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产品增值税政策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根据最新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咨询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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