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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由本公司发行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交易行为,特订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参照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是指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的直销投资者。本规则所指"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本规则所指"基金"为本公司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包括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查询及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转托管,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 是指投资者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现指“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通联支付(支持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汇付天下(包括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32家银行,详见天天盈网站)” 第三条 凡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第二章 网上交易开户、销户业务 第四条 网上交易开户: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公司网站“网上开户”的提示信息,办理网上交易的开户业务。新客户在基金账户开立的同时,本公司将分配给投资者一个交易账户。已经在其他代销机构购买过长城基金产品的客户,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本公司将直接分配一个交易账户。 第五条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开户时,在账户资料中预留的资金账号须为以下银行的借记卡或储蓄卡(非贷记卡)帐号: 直连银行 | 建设银行 | 农业银行 | 浦发银行 | 招商银行 | 民生银行 | 交通银行 | | 第三方支付 | 通联支付 | 工行银行 | 光大银行 | 平安银行 | 浦发银行 | | | | 汇付天下 | 工商银行 | 农业银行 | 中国银行 | 建设银行 | 交通银行 | 招商银行 | 浦发银行 | 兴业银行 | 华夏银行 | 广东发展银行 | 深发展银行 | 民生银行 | 光大银行 | 浙商银行 | 上海银行 | 北京银行 | 杭州银行 | 南京银行 | 宁波银行 | 东莞银行 | 广州银行 | 南京银行 | 渤海银行 | 江苏银行 | 杭州银行 | 温州银行 | 天津银行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 | | |
投资人开户姓名、证件号码和应与开立上述银行卡的姓名、证件号码一致,其银行卡需开通对应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方可通过长城公司网站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并通过上述银行网上支付系统进行认购、申购、赎回、分红等业务的资金往来。 第六条 投资者在进行网上交易开户时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七条 网上交易销户: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的销户,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进行。 第三章 用户密码 第八条 网上交易密码设置。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开立基金账户时须设置网上交易密码,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账户业务、交易业务时均需通过网上交易密码进行验证。 第九条 密码设置规则:为了保证账户信息的安全,网上交易设定的密码,请勿使用6位相同数字(例如:111111)、升序或降序排列数字(例如:123456)及证件号码中的连续数字等容易破译的密码。密码位数必须6位以上。 第十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避免遗失。由于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一条 投资者的交易密码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变更,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因交易密码丢失或遗忘等原因需办挂失手续的,须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交易密码挂失手续。 第四章 认购、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基金认购、申购申请并通过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划付认/申购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划付的数额限制以指定银行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的数额应遵守本公司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转换申请。转换费用和规则应遵守本公司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定期定额投资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是投资者按固定的周期以固定的金额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提交定投申请,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等信息,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委托向相应的网上直销支付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发出扣款指令,由银行在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取相应款项申购指定的基金。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指定扣款的银行账户与定投的基金产品,并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 第十八条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定投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元,不设级差。 第十九条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定投业务的扣款周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约定每月1日至28日中的任意一天作为每期扣款日,若约定扣款日是定投业务开通日或在定投业务开通日之前,则定投业务次月起开始扣款;若约定扣款日在定投业务开通日之后,则定投业务当月起开始扣款。若扣款日为非开放日,则扣款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对本公司旗下开通网上直销定投的多只开放式基金分别提交定投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于新开立基金账户或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开户当日即可进行定投签约。定投扣款日期可以是每月的1-28日(遇节假日顺延),若约定扣款日为签约当日,则首次扣款将在次月发生。 第二十三条 若因投资者银行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异常导致当期定投扣款不成功,则投资者当期定投业务失败。若因上述原因导致定投业务连续5期失败,则该定投业务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提交终止定投业务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如果提交终止定投业务的申请日是扣款日,则当日的扣款仍将进行,该定投业务将于次月起终止。 第二十六条 当投资者的基金账户销户或交易账户撤销时,其定投业务同时终止。定投业务终止后再次开通需重新申请。 第六章 转托管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不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转托管转出业务,但可以办理转托管转入业务。 第七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分红方式业务。 第八章 交易的撤销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变更分红方式等交易申请暂不能撤单。 第九章 资金支付与结算 第三十条 投资者选择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目前,本公司认可与投资者相同名字(名称)和证件号码的一下银行帐号: 直连银行 | 建设银行 | 农业银行 | 浦发银行 | 招商银行 | 民生银行 | 交通银行 | | 第三方支付 | 通联支付 | 工行银行 | 光大银行 | 平安银行 | 浦发银行 | | | | 汇付天下 | 工商银行 | 农业银行 | 中国银行 | 建设银行 | 交通银行 | 招商银行 | 浦发银行 | 兴业银行 | 华夏银行 | 广东发展银行 | 深发展银行 | 民生银行 | 光大银行 | 浙商银行 | 上海银行 | 北京银行 | 杭州银行 | 南京银行 | 宁波银行 | 东莞银行 | 广州银行 | 南京银行 | 渤海银行 | 江苏银行 | 杭州银行 | 温州银行 | 天津银行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 | | |
若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其他扣款/结算账户,造成的交易失败等而引致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需首先开通指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后,方可通过指定银行网上银行支付认购、申购基金的款项。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一个交易日内提交多笔认购、申购申请时,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对可用资金进行处理。 第十章 查询 第三十三条 查询账户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E-mail地址)、预留银行账户等注册资料的查询。 第三十四条 变更账户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E-mail地址)、银行网点名称等资料的变更。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预留银行账户信息为基金账户关键信息,必须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 第十一章 交易时间 第三十五条 网上交易T日15:00前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为T日交易申请,T日15:00-15:30分不受理交易申请,T日15:30后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将视为 T+1日交易申请。投资者提交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提交申请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提交申请。 第十二章 交易费用和转账费用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标准。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时,因资金划转发生的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章 风险提示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上交易系统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如采用电子安全证书方式),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本公司也不为投资者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该投资者自身直接承担,投资者应予以认可。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构成《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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