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关于长城消费增值基金封闭期间净值披露的相关提示
20060407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按照上述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此期间的每周五公告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首次净值公告日为2006年4月7日,敬请留意。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4月7日



 
基金投资教育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郑重声明  |  投资者权益须知
深公网安备案证字第4403101900947号 IPC许可证号:粤ICP备05126151号
版权所有 © 200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